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预拌砂浆质量,进一步促进预拌砂浆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现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加强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基础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的执行
(一)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的要求。
(二)预拌砂浆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产品质保书检验项目应与《预拌砂浆》(GB/T25181-2010)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一致。
二、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一)加强原材料进场复验
预拌砂浆生产原材料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的要求,原材料复验批次应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使用无证原材料
企业应使用有备案证的水泥、粉煤灰、细集料原材料,在原材料进场时应向供货方索要产品备案证明和质保书;企业所用保水增稠材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且保水增稠材料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试验室。
三、加强预拌砂浆移动筒仓规范化管理
(一)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提供给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预拌砂浆移动筒仓(以下简称“筒仓”)应实行统一、规范化的标识管理,筒仓标识应包含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禁止同一家生产企业的筒仓印有其他企业标识的行为。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向建设工程项目供应散装预拌砂浆时只能使用标有自己企业标识的筒仓储存散装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标有其他生产企业标识的筒仓。禁止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将散装预拌砂浆打入标有其他生产企业标识的筒仓内储存。
(三)筒仓运至施工现场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在筒仓附近明示筒仓使用和保养注意事项,并配合施工单位制作材料标识牌,施工单位应及时在材料标识牌上登记预拌砂浆进料时间、数量和品种,以便于使用时进行质量控制。同时,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筒仓的防扬尘处置工作。
四、加强袋装干粉砂浆管理
(一)袋装干混砂浆在贮存过程中不应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规格型号的干混砂浆应分别贮存,不应混杂。
(二)袋装干混砂浆应贮存在干燥环境中,应有防雨、防潮、防扬尘措施。装卸、运输过程中要防止硬器划破袋子。
(三)袋装干混砂浆采用的包装袋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 9774)的规定。
五、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文件规范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文件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从2013年1月1日起,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统一制定的干混砂浆出厂质量证明书(附件1)、干混砂浆14天拉伸粘结强度补报单(附件2)、干混砂浆28天抗压强度补报单(附件3)和干混普通防水砂浆抗渗压力补报单(附件4),以及推荐格式的原材料管理台账(附件5)、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台账(附件6)。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下载相关附件,自行印制,其中附件1、2、3、4的编号规则为:区简称—企业简称—印刷编号(示例:闵行区,上海何氏干粉有限公司,印刷编号1000。编号为:闵-何氏-1000)。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印制附件1、2、3、4后,应向市市场管理总站进行编号备案。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