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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2]154号)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543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条例》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为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宣贯和培训,使本地区、本系统有关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掌握《条例》,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宣贯及培训情况于年底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二、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促进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既有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工作有序开展。

      三、认真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部署

      《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对“十二五”期间无障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做了具体部署,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抓紧、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标准培训,并结合本地无障碍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标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今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无障碍建设市、县创建工作,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积极参与、认真组织,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四、不断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监督管理,把好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关,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到实处。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行为,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要根据本地无障碍设施监督管理的需要,适时开展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