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