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卫生局:
现批准《公共卫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卫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和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执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