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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今年以来三起火灾事故的通报[沪建安质监(2013)5号]
 发布时间:2013-04-27 浏览: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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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2013年以来,本市建设工程连续发生多起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员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特别是给上海及上海建设行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遏制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严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纪律,现将这几起火灾事故通报如下:
     
      一、事故通报
     
      1、2013年4月19日14点45分,由上海奉贤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上海精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奉贤区亿星商务大厦工地,在五楼顶部天沟防水卷材敷设施工过程中,因采用明火热熔施工作业,明火不慎引燃了附近的易燃材料,由于未能及时扑灭,火势顺着4条易燃外墙装饰线条迅速上串引发,过火面积共五十平方米左右。
     
      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姚国清;总监理工程师:张建军。
     
      2、2013年4月12日9点30分,由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桥东二期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1标工程,电焊工在气割三层外脚手拉结点时,火星坠落到二层一间堆放泡沫挤塑板的房间引发火灾。
     
      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桂缓峰;总监理工程师:夏美霞。
     
      3、2013年3月7日8点10分,由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监理的庙行镇应急中心工程,因电线老化(短跑)引燃活动板房,共烧毁三间活动房。
     
      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金颖昊;总监理工程师:江新文。
     
      以上事故正在严肃处理之中。
     
      二、监管要求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应从合同或安全协议上明确施工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在“五一”节前,由总承包单位牵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从责任人、制度、器材、现场落实等全面检查,不留死角。消防检查应有记录。
     
      2、施工现场要落实一名消防安全负责人,要按标准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定期定人检查其完好性;根据施工现场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兼职的消防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工作。
     
      3、施工现场要根据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电气使用等消防管理制度。按火灾危险性程度严格执行三级动用明火审批手续,动火时应配备灭火器材、监护人员应到位。
     
      4、高层建筑(包括高处悬空)施工动火作业应做到“三落实”,即高层建筑(包括高处悬空)动火作业的,必须在动火焊割点下方,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阻燃接物器皿,严防熔体、火星等坠落;落实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时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施工过程中及作业结束后应落实巡视人员,对动火现场及其下方进行检查,直至确认没有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脚手架、防护网等材料的检查,严禁使用不阻燃材料。
     
      6、对所有作业人员,特别是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开展系统的防火、灭火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防范火灾能力。
     
      7、施工现场应加大日常巡视检查频率,除及时制止违规违章动火,还要加强对宿舍、食堂等生活区的消防检查。
     
      8、各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应加强对工地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从严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