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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国资委综合(2013)159号]
 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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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管单位:
     
      根据市消防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消防委〔2013〕18号)精神和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委管企业火灾防控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安全运行、企业安全发展,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底,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专题部署,广泛发动,全员参与,联合行动,重点针对建筑工地、出租厂房场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集贸批发市场、餐饮场所、燃气管网等火灾易发、高发区域和部位,分类分层开展三方面集中整治,即整治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影响逃生灭火的门窗设置、乱堆乱放等障碍物;整治电动自行车乱停放、乱充电行为;整治出租厂房场所、办公楼宇商铺违规住宿、用电、用气现象,坚决拆除一批违章搭建,消除一批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制,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专项工作开展。
     
      三、重点整治内容
     
      1、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等级不符合《建筑涉及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建筑工地、集体宿舍等彩钢板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要及时拆除更换;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要及时清除,限期整改。
     
      2、对出租厂房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等区域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存放场所未采用不燃材料,或未配置相应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要及时更新和改造;对建筑公共部位、首层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或随意充电的,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集中存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并统一维护保养充电设施设备;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的,要立即整改,确保消除隐患。
     
      3、对出租厂房场所、办公楼宇的各类商业网点,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整改“三合一”回潮、消防通道和设施缺失、用电不符合规范、现场管理缺失等老大难问题,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改作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要立即停产停业,彻底整改;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要限期整改。
     
      四、工作步骤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具体职责分工,迅速动员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1、排摸自查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各单位结合实际,分类开展排摸工作,要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2、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各单位要细化和量化各项工作任务,针对本单位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8月底前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9月底前,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的区域和部位,组织开展“回头看”。
     
      3、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对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短板不足,建立完善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切实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和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单位消防生产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汇总。
     
      2、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整治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提出有效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各单位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
     
      3、突出重点,全面深入
     
      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消防形势严峻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管网等行业(领域)以及购物中心、大卖场、车站码头空港、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地下空间等人员密集场所,确保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班组学习、内部刊物、网站等多种形式,结合“安全生产月”以及本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的开展,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检查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5、主动沟通,加强协调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对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借助安监、消防、工商等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有序有力推进。
     
      市国资委将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市国资委将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专项行动期间,重点行业消防工作联席单位请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好的做法、典型案例等)报市消防委和市国资委。专项行动总结验收阶段,请各委管单位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成效和工作经验,并在10月18日前书面及电子版报市国资委综合协调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