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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沪建交安(2013)05号]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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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委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市建设交通委安委会决定,自通知颁发之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建设交通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和会议要求,各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抓,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各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开展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总结和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各单位根据管理职责范围。重点检查建筑工地、交通运输、港口码头、市政设施(燃气)、水务设施、住宅修缮、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危险源隐患、突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建筑施工工地,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是否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取得实效;检查工作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
        (二)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检查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现场管理和一线从业人员;责任人员是否到岗履行职责;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
        (三)消防安全。各单位是否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否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建筑施工生产场地和员工集体宿舍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道路交通安全。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五)建筑施工安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模板支撑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六)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隐患查处,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七)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检查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开展企业自查,落实整改方案。(自通知颁发起至8月30日)
    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主管部门。
        (二)区县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9月1日至9月15日)
    区(县)建设交通系统管理部门要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并对下级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
        (三)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督查。(9月16日至9月30日)
    市建设交通系统管理部门应按照管行业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督查组,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市建设交通委安委办。
        委安委会将在督查期间组织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开展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委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委安委办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将大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发动。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务求取得实效。
        各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四)标本兼治,构建长效。
        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五)严格依法查处。
        检查方式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单位要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全面总结大检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委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赵华新  E-mail:shjjwzac@163.com)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