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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厅质监字(2013)129号]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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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3〕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3〕116号),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5号)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建设实际,我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开展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管理、推进施工安全标准化、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为主要措施,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落到实处,确保交通运输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双基”,提高施工安全标准化水平,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常态化,治理纠正各类“三违”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总量,努力实现2013年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2%,死亡总人数下降幅度不低于1%的目标。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国范围内在建的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重点预防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环节或设备设施可能引发的坍塌事故:深基坑或围堰的开挖与支护;梁板等大型预制构件的吊装及固定;桥梁挂篮施工,跨线桥施工;隧道掌子面与洞口开挖,锚杆与拱架施工,初期支护与二衬浇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
      2.重点预防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环节或场所可能引发的高处坠落事故: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模板体系及外用电梯的安装拆除作业;临边、洞口、水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及人员上下通道。
      3.重点治理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三违”行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设备“定人定机定岗定责”等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危险性较大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未经审批或不按方案施工;特种设备、钢管扣件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未经三级教育培训或培训流于形式;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组织施工;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不到位上岗作业;违规使用吊机运载人员;违规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吊装与安装拆除作业无专业人员指挥。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参建各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考核评价。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施工环节的技术审查和安全监理。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台帐,形成闭环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上全面推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深入推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调研和现场安全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二)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提升坍塌事故的防控能力。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准入制度,落实“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监理单位应督促落实起重机械验收制度,对未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严把模板、支架脚手架等管材质量关,钢材、钢管与扣件等周转性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必须逐批检测,监理单位应进行30%抽检。对扣件螺栓滑丝、裂缝的,钢管严重弯曲变形和锈蚀的,一律清退。
      二是突出过程控制。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视,强化施工过程风险管控。应尽量避免人工挖孔桩施工,确需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时,应经常检查孔壁的稳定性。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提前做好降排水方案。大型水上围堰施工应加强水文水情观测与船舶航行监管。跨线施工前须办理相关报批手续。隧道初期支护要紧跟开挖面,严格控制仰拱、二衬与开挖面的安全距离。隧道施工应加强监控量测,长大隧道或不良地质隧道应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出现围岩变形、支护开裂、地面沉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经设计、监理单位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推进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化,增强高处作业安全保障能力。
      积极推行安全防护设施“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墩柱施工必须搭设之字形步梯或安装施工电梯,严禁使用钢筋制作的简易爬梯,严禁作业人员在墩柱模板或钢筋笼上徒手攀爬,严禁吊车运载人员。施工挂篮必须经检验合格和静载试验后方可使用。高处、水上作业必须规范设置操作平台、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人员流动区应悬挂红色警示灯。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着力消除导致“三违”发生的主客观因素。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制度。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深基坑、大围堰、高支模、长大隧道或不良地质隧道、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以农民工、新工人、班组长、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重点,按照“不培训不上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一线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推广起重机械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跟踪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施工工艺、设备的本质安全性,预防和避免“三违”行为的发生。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习惯性、反复性违章行为,确保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落到实处。
      四、实施步骤与工作进度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上旬。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9月。自查自纠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措施,限期做好整改落实。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深入的建设项目,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停工,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按规定上限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要通报批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应建议清退。部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经验,研究提出继续深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部将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专项整治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和地区要求限期整改,研究提出进一步做好防范坍塌、坠落事故以及治理“三违”的常态化、制度化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把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位,认真组织实施。要注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在12月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总结报送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等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对前两年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固症顽疾,在本次专项整治中集中加以解决。要抓好汛期、台风季节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预控预警预案管理,切实做好工程施工现场地质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
      (三)加强交流,注重宣传。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区域性交流,相互借鉴经验。要注重宣传引导,扩大一线作业人员的参与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宣传,对严重违规违章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