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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52号]
 发布时间:2013-08-26 浏览:1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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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切实转变本市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其他公共建筑推行装配式建筑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
     
      本市装配式住宅鼓励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其住宅单体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其中外环线以内区域的项目应不低于25%),住宅外墙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应不低于50%,并宜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墙体。
     
      本市装配式商业、办公建筑为混凝土结构的,其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装配式住宅预制装配率,建筑外墙、梁柱、楼板等混凝土主要构件宜采用预制方式。
     
      采用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的认定,应经过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本市鼓励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
     
      二、各区(县)政府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
     
      2013年下半年,各区(县)政府应在本区域住宅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20%的装配式住宅,2014年应不少于25%,2015年应不少于30%。上述住宅供地面积,暂不包括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商业、办公供地面积总量中,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公共建筑的面积落实比例,参照装配式住宅执行。
     
      市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三、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本市内环线以内地区、徐汇滨江、浦东前滩、世博园区、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等“十二五”重点开发区域、大型居住社区和郊区新城,是本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各有关区(县)政府每年应在上述区域,重点推进装配式建筑建设。装配式建筑的重点发展区域,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
     
      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中,应优先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保障性住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四、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或建设交通部门意见。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对住宅项目明确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建设交通部门应对商业、办公项目明确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关要求。
     
      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项目认定和立项阶段,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该意见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之一。
     
      五、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的,在满足第一条规定且尚未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的前提下,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核验土地时,对建筑面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核验,对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等,不计入出让合同约定总面积。销售住宅及办理产证时,根据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
     
      六、凡符合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装配式建筑的混凝土墙体部分,不计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计算范围。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七、建设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和交付使用许可的管理。
     
      八、市建设交通部门应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及时完成装配整体式住宅相关技术标准的新编、修订,加快装配式公共建筑技术标准的研究、编制,适时颁布相关标准,以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需要。
     
      九、大力推动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等相关企业转型发展。鼓励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提升预制装配式构件、部件的生产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提高技术集成水平。积极创建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十、每年年末,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对各区(县)政府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建筑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十一、各区(县)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予以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项目,建设交通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预制外墙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补缴该部分土地出让金。上述项目中已享受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依法处罚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