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路政局、市安质监总站,相关区(县)建交委、安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明确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工作要求,经委2013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工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明确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竣交工合并验收工程适用范围
本市公路新建工程(含独立大桥和独立隧道、地道工程)、建安工作量大于3000万元的改(扩)建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两阶段验收,其它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二.竣交工合并验收责任主体
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由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三.竣交工合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已完成自检且质量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已完成独立抽检资料、监理质量评定资料;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三)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内容基本收集整理完毕(指“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内容中第三部分监理资料、第四部分施工资料(缺陷责任期资料除外)、第五部分科研新技术资料)。
(四)完成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四.竣交工合并验收工作程序
(一)验收申请。公路工程符合前述竣交工合并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上海市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附件一),申请竣工质量验收。
(二)质量鉴定。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对需整改的质量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处理完毕。
(三)组织验收。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质量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接管养护单位等部门代表参加竣工质量验收工作,竣工质量验收组成员不少于五名。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配合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工作。
(四)等级评定。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质量验收组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验收组工程质量评分表见附件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评分表见附件三。
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五)专项承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一年之内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竣工档案、消防、环保等相关专项验收工作和决算审计,并向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承诺(附件四)。
(六)签发证书。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已对专项验收等工作作出承诺,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五)。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