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126号]
发布时间:2013-09-25 浏览:2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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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公安部组织修订的《看守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看守所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看守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