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参建各方检测质量行为,根据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施工现场建材取样复验工作
(一)钢筋
1、调直加工钢筋。
(1)见证单位应将钢筋调直方式如实录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调直方式,包括:①施工单位自行加工;②调直加工企业加工。
(2)施工单位在现场自行加工调直钢筋的,经调直的钢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3)在场外由调直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调直钢筋,其调直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调直钢筋应按捆吊挂《调直钢筋质量诚信自律备案企业加工吊牌》,应提供统一版本《调直钢筋质量保证书》。使用前必须对外购的调直钢筋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
(1)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予焊接生产。在焊接过程中,焊工、钢筋牌号、直径只要有一个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试验。焊接施工完成后,焊接件的取样应按规定从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2)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接头的,在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的接头试件数量、检测参数与要求等应符合标准规定。
(3)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焊接工艺试验和钢筋机械接头工艺检验的见证工作。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墙体材料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从工地材料堆场上随机抽取整块试样,抽取的试样上应有产品标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还应含产品强度颜色标记),产品标识内容应与生产企业从相关部门认领的《上海市墙体材料产品标识证书》及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上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三)钢管、扣件。
1、本市建设工程所使用脚手架扣件T形螺栓、螺母、铆钉、垫圈等组件质量应符合GB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和GB50829-2013《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8.4.2条的规定。铸造扣件中的直角扣件质量小于1.1kg, 旋转扣件质量小于1.15kg,对接扣件质量小于1.25kg,租赁(或产权)单位均应予以报废处理。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进场验收。在扣件进场时,应结合租赁(或产权)单位所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内容对扣件的质量、扣件所使用的T形螺栓、螺母、铆钉、垫圈等组件的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对于单个扣件质量或组件尺寸不符合要求的脚手架扣件,使用单位应作退货处理。
3、对见证取样送检的脚手架钢管、扣件检测,除力学性能检测之外,还应检测单个扣件的质量、扣件所使用T形螺栓、螺母、垫圈的尺寸偏差。检测委托单上应明确钢管、扣件的用途。
(四)面砖粘结剂、面砖勾缝剂和外墙腻子。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外墙面砖饰面系统必须使用柔性面砖粘结剂和柔性面砖勾缝剂;建筑节能工程外墙涂料饰面系统必须使用外墙柔性耐水腻子。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单位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柔性面砖粘结剂应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柔性面砖勾缝剂应进行抗折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外墙柔性耐水腻子应进行柔(韧)性和粘结强度指标的检测。
(五)混凝土和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或砂浆试块上应刻录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和组号等信息;试块应使用底面平滑且符合试模标准的模具制作,试样上不得人为留有凹孔,杜绝试件造假;试块制作过程中嵌入的唯一性识别标识,即电子标签(俗称“数据芯片”)的表面允许留有水泥浆,不必刻意刮除干净。
(六)材料加倍复验。对于标准规范中有加倍复验要求的工程材料如钢筋原材、钢筋焊接接头、钢筋机械接头、节能材料和防水材料等,按检测需求的三倍试样取样、收样。如首次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检测机构自动启动加倍复验程序。
二、加强检测行为管理
(一)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对于材料检测,取样人员应当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在施工现场抽取试样,经见证人员按要求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后,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送样人员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共同将检测试样送达检测机构。《检测委托单》上必须填写样品代表数量,并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其它人员不得假冒上述人员签名;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不合格报告只允许由见证人员签收领取。见证人员应做好取样、送样过程的见证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取样、试块制作操作情况;
4、取样各方对试样的确认及送检情况;
5、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检测试样唯一性识别标识张贴、嵌入及送样途中的维护情况。
对于工程实体检测,见证人员应对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现场检测的下列情况应记入见证记录:
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的天气情况;
3、检测人员姓名、证书编号及签名情况;
4、主要测量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检测过程中所发生的异常情况。
(二)规范检测机构样品质量管理。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建材试样的收样和留样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具体要求包括:
1、收样。收样员应持证上岗,在收样时,应对试样质量进行查验:
(1)查验试样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的情况,试样唯一性识
别标识受损无法识别的,应作退回处理;
(2)查验混凝土或砂浆试件制作成型质量及试件信息的完整性;
(3)对收样的试样与《检测委托单》上的样品信息进行核对。发现试样与《检测委托单》或者上传的样品登记信息不一致,检测机构应通知施工、监理单位重新送样检测;
(4)对见证取样类检测项目,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材料生产企业制作
的标准试件或特制试件(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试件);
(5)查验样品的备案证明防伪打印件(或复印件)、统一版本质量
保证书,《检测委托单》上所填写的样品代表数量不允许呈空白。
2、留样。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对已检试样按要求作留置处理:
(1) 应有设施和场地保存留样,留样区域应与存放其他试样的区
域有明显隔离并有状态标识;
(2) 留样应有样品编号和唯一性标识,其封存、标识、登记和保管
应由专人负责;
(3) 留样应有完整的封存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4) 标准规定要求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
间等要求留置;
(5) 标准对留置试样无明确要求的,合格试样留置不应少于3天;
不合格试样应留置15天以上。对于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测的试样,留样数量应不少于重复检测所需的数量。
(三)完善检测设备管理。
1、落实自动控制检测及静载检测自动采集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沪建交[2013] 232号)的要求,检测机构应于2013年11月1日之前完成压力机的改装配备,实现混凝土抗压强度自动控制检测,企业内部试验室应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混凝土抗压强度自动控制检测。
检测机构应于2013年11月1日之前完成基桩静载检测自动采集设备改装配备,实现基桩静载自动检测及数据上传,并通过卫星定位系统上传检测场所地理位置信息。
2、凡承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配置试件制备的加工设备,砌块试件应当由检测机构人员在试验室内制备,不得委托外单位加工。
3、凡承接建筑门窗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除常规检测项目所必备的设备之外,还应配置Low-E玻璃检测仪。在建筑外窗传热系数正式检测之前,应检查玻璃及型材的类型是否与委托要求相一致,测定送检试样是否采用了Low-E玻璃。
(四)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检测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建筑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和备案证明、现场养护试块的制作质量及试样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情况。对在取样、送样、收样等检测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