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建筑业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2012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7332.6亿元,出省施工产值达到8707亿元,外向度首次突破50%。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建设全省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建筑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统一建筑市场对我省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一些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扶持本地建筑业发展、本地建筑市场已经饱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秩序”等为由,在设置外地建筑企业备案要求、建设项目招投标准入条件等方面设置种种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外省、外市、外县(市、区)企业在本地承接业务,不仅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地方保护有日趋严重的倾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建筑业企业出省施工业务的顺利开展。
出省施工在我省建筑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没有出省施工,就没有我省建筑业今天的规模和影响力。我省是建筑业大省,正在向建筑强省迈进,在建筑市场开放、规范等方面在全国理应率先垂范,作出榜样和表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对我省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性,要有法制意识和全局观念,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营造管理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备案要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进行备案复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诚信履约证明、欠薪保障金缴纳等备案条件,但必须事先明示,相关规定必须履行政府规范性文件报批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以各种不合理条件设置地方壁垒。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各地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其他资格要求。对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的外地建筑企业从业人员,不得以必须取得本地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资格证书为由限制其进入本地建筑市场。
三、简化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备案程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简化工作流程,对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实行设区市统一备案。注册地为非本设区市的建筑企业到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或实行首次进入地备案、全市通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建筑企业的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备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设区市内其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经在本设区市内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四、依法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所有本地和外地建筑企业的信用档案,通过市场和现场的两场监管联动,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本地区外地建筑企业和个人在承揽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通过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有违法违规的省外建筑企业和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内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我厅,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建设统一建筑市场的责任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建设统一建筑市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建筑市场监管体制,切实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要责令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权限涉及其它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建设统一建筑市场工作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建设统一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
六、做好我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的服务工作。日前,我厅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签署了《共同构建两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的协议》。《协议》商定,两省建设主管部门将秉承资格互认、平等待遇原则,共同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共同促进两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驻外办事处既要加强市场监管,又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积极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各项服务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