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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3)300号]
 发布时间:2013-12-06 浏览:1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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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建筑产业化是利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来建造、使用和管理建筑,是产业现代化的必然途径和发展方向,具有绿色、节能、环保及有效缓解人力资源矛盾的优势,也是我市实施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促进“回归经济”发展的有效结合点,其核心是工业化。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的培育扶持
      ⒈在杭州湾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选择合适区域布局上虞市建筑产业园,给予土地政策优惠,对建筑企业返乡投资进行建筑产业化的研发、生产(含物流)、推广、应用并建成产业园的,实行项目一事一议。
      ⒉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回归经济的优惠政策和对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建筑产业化的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物流等企业。政策就高不重复。
      ⒊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建筑产业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对其生产性设备投入额,在虞政发〔2012〕45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基础上,再增加一个百分点进行财政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新设建筑产业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再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50%扶持。
      ⒋对引进国外先进生产制造设备及技术的企业和项目,绍兴海关上虞办事处开通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服务。
      ⒌对实施建筑产业化项目并编制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规程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实施建筑产业化科技攻关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程序优先予以支持。
      二、加大对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百官广场”的政策激励
      ⒈对于2014年进驻“百官广场”的建筑产业关联企业,在市政府〔2009〕42号专题会议纪要对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实施600元每平方米奖励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每平方米。
      ⒉对于2014年进驻“百官广场”的建筑产业关联企业总部、科研、设计、监理、检测、中介服务等组织,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留市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奖励。
      ⒊各部门应提升对企业进驻“百官广场”的服务水平,优先完善周边配套设施,简化办理各项手续,方便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
      三、加大对建筑产业化市场的推广力度
      ⒈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积极推广建筑产业化,充分发挥政府性项目的推广、应用、示范作用。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性项目采用建筑产业化的,试行和推广建筑产业化作为施工招标的准入条件,在试行期内,在建筑产业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和建筑产业化工程材料提供企业还较少的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⒉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采用建筑产业化的给予一定数量的建筑面积奖励。对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的建设项目,预制外墙部分可考虑不计入建筑面积,具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⒊鼓励商用地、改建扩建新建的政府公建项目、保障房、征迁安置房逐步提高采用建筑产业化在建筑面积中的比例。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
      ⒋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采用建筑产业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建筑产业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⒌对于达到65%节能标准的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的住宅项目,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预制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规定优先返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⒍拓展建筑产业化技术应用范围。在我市市政、城市道路建设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以市政工程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在地下管廊、装配式检查井,市政管道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四、加强建筑产业化及其工程质量的监管和服务
      ⒈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推进建筑产业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招投标监督办、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市建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落实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
      ⒉创新工作机制。指导和支持企业制定建筑产业化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建筑产业化施工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由市建管局牵头、市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配合,组建全市建筑产业化专家委员会,推进设计、生产技术和工程质量管理。试点工程项目,由市建筑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建筑产业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建设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的依据之一。
      ⒊组织试点推广。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建项目、保障房、征迁安置房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尽快安排落实适当工程项目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提高建筑产业化比例,由市建筑产业化领导小组制定目标要求。条件成熟后,予以全面推广。
      ⒋实行市场准入。对市外企业生产加工或市外基地的产品进入市内市场实施建筑产业化项目,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管局(建筑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⒌明确激励范围。在本市注册成立、并在市内生产基地上生产加工的企业及该企业在市内生产基地生产加工的建筑产业化项目,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政策。
      ⒍加强培训宣传。加强对各类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同时,要加快培养一批建筑产业化的技术工人,为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对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化的优秀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发挥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等的作用,采用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举办专业论坛等形式,加强媒体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产业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
      ⒎重视交流合作。加快我市建筑产业化进程。要加强与建筑产业化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定期举行研讨,推进项目合作,加快引进先进、成熟、适用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材料和管理制度,推动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发展。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三年,由市建筑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附件: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1.市发改局负责配合市建管局制订建筑产业化发展规划,督促当年度建筑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2.市经信局负责配合市建管局制订建筑产业化节能评价体系。负责做好建筑产业化工程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返还工作。
      3.市科技局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建筑产业化的科研,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出台相关扶持建筑产业化企业的优惠政策。
      5.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建筑产业化土地的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土地建筑产业化所占的比例。
      6.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建筑产业化的相关环境保护指导工作。
      7.市建设局负责配合建筑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工作。
      8.市建管局负责做好建筑产业化的牵头推进工作,做好试点项目到省、绍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并负责落实图审、报建、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9.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产业化的项目布局规划工作。
      10.市安监局负责建筑产业化生产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11.市招投标监督办负责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的有关建筑产业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对相关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积极探索建筑产业化招投标市场管理新模式。
      12.市国税局负责做好建筑产业化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工作。
      13.市质监局负责对建筑产业化产品的预制化生产构配件产品的质量监督。
      14.海关、检验检疫局上虞办事处在企业引进建筑产业化相关设备过程中负责开通海关报关、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服务。
      15.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建筑产业化工程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还工作。
      1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建筑产业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