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用章”的通知[沪建交(2013)1219号]
发布时间:2013-12-13 浏览: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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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各区(县)建设交通委: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管理相对人,市建设交通委决定启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产许可证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章委托管理和使用
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业务受理中心)负责专用章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根据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发放通知》要求,在企业新办、严格审查、资质升级所申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盖章使用。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审批权限,在企业变更和延期申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盖章使用。
三、专用章的管理要求
专用章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委业务受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专用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专用章。擅自使用专用章,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专用章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样章如下: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