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委托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有关规定,保障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权益,结合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情况,现将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社会保障费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应明确载明评标价格以投标总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金额计算,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外的其他金额不应从评标价格中扣除。
二、招标文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费报价以工程人工费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报价应列明计价中所含人工费。
三、招标文件应设立社会保障费报价警示费率。低于警示费率的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轨道交通、公用管线、园林、民防、房屋修缮八类工程社会保障费报价警示费率为12%。
四、水利工程社会保障费警示费率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五、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市场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