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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
 发布时间:2014-02-19 浏览:16712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证重大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又好又快地建设,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正式列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管理原则

      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决策、引领示范,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协调推进机构

      成立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协调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作为市政府协调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重大工程建设的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统筹实施、督促考核。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协调推进制度

      建立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对本市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重大办可以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也可以根据重大工程建设的工作部署,自行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协调意见以市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参加协调推进会议,并严格落实协调意见。

      协调推进会议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市重大办报领导小组协调决策。决策意见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五、区县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配套建设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承担重大工程任务的情况,组建区县重大工程推进机构。区县重大工程推进机构接受市重大办的业务指导。

      六、项目法人职责

      重大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建,并对项目的策划实施、资金筹措、建设施工、生产经营、安全保障等方面实行全过程负责。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或项目获得核准时,项目法人应当已经成立,并且委派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七、项目准备与确定

      (一)项目确定原则

      重大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政策、符合本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

      本市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制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工作设置专项经费,由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实施可行性等方面的研究。

      (三)确定程序

      重大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由建设单位向市相关部门或所属区县政府提出列入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申请;

      2.市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区县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9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申请;

      3.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审批进展、建设条件情况,与市重大办等有关部门研究确认后,初步形成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目录,并编制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4.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

      5.市重大办根据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年度重大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和市政配套计划。

      (四)正式项目与预备项目

      重大工程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列入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或者项目核准(备案)后,已经开工或者确定年内开工的项目;

      2.工程社会风险和环境影响已经通过评估;

      3.工程用地指标已经列入计划。

      重大工程预备项目应当为工程项目建议书经批准或者项目核准(备案)后,年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预备项目具备相应条件后,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重大办研究确定,可以转为正式项目。

      (五)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列入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并落实项目用地、资金等,经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项目退出

      已经确定为重大工程项目,因建设环境变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可以在每年第四季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重大办研究确认,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备后,退出重大工程项目。

      八、项目前期工作

      (一)项目审批

      市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的原则,研究制定本部门重大工程科学、高效的前期审批专用办法,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市重大办负责完善重大工程前期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即时管控审批节点和时效。

      (二)房屋土地征收

      区县政府可以在规划土地部门批准选址意见书后,开展重大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土地征收的前期调查、征收安置方案研究等相关工作。

      (三)审批优化

      市规划土地部门负责优化规划土地办理程序。对依法需要报送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因工期、季节影响或者应急保障等特殊要求,在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规划土地部门可以凭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凭证,发出重大工程前期工作通知书;区县政府根据重大工程前期工作通知书,可以开展土地、房屋征收等前期工作。对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规划土地部门可以凭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优化社会保障办理程序。对需要报送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凭受理凭证,开展社会保障办理工作。

      市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及有关规定,优化分类、分阶段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支持政策

      市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程序,优先安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进口设备和原材料进口指标。

      市规划土地部门负责落实重大工程主体工程的用地指标。区县政府负责落实重大工程配套工程用地指标。

      市绿化部门和市水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平衡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化补偿和水面积补偿。

      (五)管线搬迁和配套建设

      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重大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进度要求,安排管线搬迁和配套施工计划,提供相应配套保障服务。

      市路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大工程管线搬迁和建设掘路计划。

      九、项目实施与保障

      (一)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建设部门报送重大工程的建设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向市重大办报送重大工程有关统计报表、工程建设信息。

      (二)风险防范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工程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完善相关措施,落实相应费用。

      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设计、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落实工程风险防范措施。

      区县政府应当完善涉及重大工程建设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工程预警

      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预警或者突发事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真实情况报政府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报送市重大办。

      (四)信息披露

      市重大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采集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配套等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重大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行为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招标投标管理

      市重大办可以对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配套等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重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配套等单位的资质、业绩和市重大办等部门披露的建设行为信息等情况。

      (六)文明施工

      重大工程应当开展文明工程、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

      市重大办应当提出引领示范的总体要求,指导推进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的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七)立功竞赛

      重大工程应当开展立功竞赛、创建双优工程活动。

      (八)损害补救措施

      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减少对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设施的影响。

      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经鉴定确认对周边设施造成损坏或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妨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十、监督考核评价

      (一)监督考核

      市重大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重大工程监督考核评价办法,并对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效能监察、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建设单位等立功竞赛评比、创建双优工程活动的依据。

      (二)审计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工程实行全过程投资监管,严格项目概算审核和项目审计。

      (三)项目后评估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工程探索实行后评估制度。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