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二)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安排,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
(二)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4年6月10日前,将本省工程质量安全自查情况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今年6至7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范宏柱 010-58933293,58934250(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