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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
 发布时间:2014-07-11 浏览:716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4年6月30日18时58分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新大(大连新港至大连石化)一线原油管道,因大连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LNG加气站配电工程电缆套管水平定向钻穿越施工时,将其钻透、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原油进入市政雨水管网系统,在汇入寨子河出口处局部发生燃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中。

        这起事故暴露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在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管道企业对所属管道监护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地下穿管和地下暗挖施工(以下统称城镇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所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落实管道保护部门责任和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施工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所有管道档案资料,规划新的建筑、设施和管道时,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质检、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二、管道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责任,加强管道的安全管理。要完善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加强日常巡线检查,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管道保护部门报告。对于批准的施工,开始施工前,管道企业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施工时指派专人在现场全程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三、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油气等地下管道资料,保证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在施工前要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要严格执行管道竣工测量、档案移交等制度,及时将测量结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政府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申请,并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范围和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批准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城镇地下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地下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发现存在地下管道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六、政府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施工作业申请后,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施工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共同审定施工作业范围,确定施工方案、管道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于施工作业区域与管道距离不足、地下管网复杂且管道损坏后果严重的,禁止施工单位使用水平定向钻施工,应当采取地面开挖方式进行管道穿越。

        七、各地区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介质和运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企业与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储备,提高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管道企业和有关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凡是擅自进行城镇地下施工引发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请各地区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每个施工单位及管道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