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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4)607号]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17848
  • 各区县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4年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4年7月10日

     

    2014年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2014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14】115号)要求,结合当前本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水利部工作方案要求和局党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事权划分,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健全水利建设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治理力度,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事权划分

      水利工程建设点多、面广、量大,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必须认真履行好水利建设由项目法人实施、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市水务局承担完善规章制度、组织规划编制、规范建设程序、制定技术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和落实好对市属项目法人的监管主体责任等方面的职责,强化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作用。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指导监督,落实好对区县属项目法人的监管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要落实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资金合理使用和投资效益。

      三、治理重点

      (一)市水务局治理重点

      根据水利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市局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本市水利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效能。

      1、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项目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年内市属项目先行实施;出台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研究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严重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和水利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2、水利建设稽察工作。出台《上海市水利建设稽察工作方案》,调整充实稽察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稽察工作,发挥稽察工作在水利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导督促区县开展稽察工作。

      3、水利建设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组织宣贯并实施《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提高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时效性,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移民安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法人组建等前置条件的审核。

      4、项目法人建设。组织开展项目法人培训,进一步提高项目法人管理能力和素质。因地制宜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农田水利项目集中组建项目法人、集中建设管理等模式。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落实好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5、质量与安全管理。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制的落实,推进质量与安全二个体系建设。抓好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和队伍建设,启动对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做好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开展质量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防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重点

      根据中央和地方、市水务局工作部署,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本地区水利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效能。

      1.诚信体系建设和水利建设稽察工作。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采集登记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项目信息采集登记制度。按照市局稽察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2、农田水利等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探索推行农田水利等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集中组建项目法人、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在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等领域结合项目特点进行任务分解、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将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3.水利建设程序。在项目报批、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管理、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重点环节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形成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重点治理项目报批不规范,前期工作不深入的问题;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和考核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变相肢解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到位、缺乏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措施的问题;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资金配套、拨付保证机制不健全、建设资金支付使用程序不完善的问题。

      4.监管能力。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机构和人员素质,强化水利建设领域监管,监管工作不能因人员力量问题而存在空白和死角;合理设置和配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抓好机构考核和人员培养,解决好人员不到位、“滥竽充数”等问题,确保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和能力建设能满足工作需要。

      5、质量与安全管理。推进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制的落实和质量与安全两个体系建设;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做好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开展质量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防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确保一方平安。

      (三)项目法人治理重点

      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1.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质量是否满足要求;内设机构是否合理,人员数量与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招标投标。检查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履行了招标备案程序,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是否存在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规避招标、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问题;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的漏洞,工程建设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竣工验收是否及时。

      4.资金使用管理。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水利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资金拨付不及时、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是否存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工作滞后的问题。

      5、合同管理。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机构和人员是否到位;质量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制的落实和质量与安全两个体系建设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上海市文明施工规范》组织工程建设和管理,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2014年7月30日前,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有序组织开展本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2014年7月~10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治理重点和重点领域,结合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或稽察成果,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认真查找监管工作和项目实施各环节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地改进措施,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三)分级督查。2014年8月~11月中旬,水利部负责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利建设监管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市水务局负责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利建设监管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督查方式和时间由督查单位根据自查自纠进展确定。

      (四)整改总结。2014年11月下旬,进行集中整改总结。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建立整改台帐,制定整改措施。在问题整改工作中,要注重从长效机制层面健全规章制度,从工作层面研究强化执行力的具体办法,从管理力量层面采取提高自身监管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把落实水利建设监管责任作为做好大规模水利建设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与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同步推进。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督导,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注重从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和强化监管等方面强化整改和落实。各地区各单位应针对水利建设各重点领域的自身特点,对突出问题的多发、易发环节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三)形成工作合力。要统筹安排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形成合力,提高成效。

      (四)完善长效机制。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将突出问题治理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注重查办案件。积极从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加大问责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水利建设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注重源头治理,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