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建立施工企业优选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诚信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
一、“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政府投资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是指根据施工企业专业技术实力、社会综合信用状况、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等,对在全省范围内拟承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进行集中规范的综合性审查与比选,优选一批施工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有效、诚实守信的建筑企业,形成的施工企业名录。
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优先参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投标的企业应是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未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总承包投标活动。
三、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择优自愿、动态监管的原则。
四、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建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入选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内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六、入选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近三年内在安徽省境内至少承建两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且已建成竣工并验收合格;
(三)根据《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排名须在前30%。
入选企业数量,由各市根据当地建设规模和工程项目情况确定。
七、在申请进入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进入预选名录。
(一)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
(六)因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场行为受到限制的。
八、首批投标预选企业名录由省辖市、省直管县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征集公告应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安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九、申报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准备并向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外地进皖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十、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施细则,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汇总合格企业名单,正式行文并附企业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首批入选名录的合格企业名单,于2015年2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一、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安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
十二、对首次集中受理结束后提出申请的企业,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办理的方式,每半年发布一次新增入或清出企业名单。
十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入选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和动态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每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公布一次。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应为入选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企业,并对照全省预选名录,对拟投标企业进行核查;
(二)认真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三)发现承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的,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四)每项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公正、客观地对承包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入选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的企业考核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五、入选名录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用的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推行文明施工,做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隐患;
(三)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
(四)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十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入选名录的施工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各类保证金收取比例一律降低50%以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各类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且有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允许采用保函形式;
(二)对于使用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进行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只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对入选施工企业免除投标资格预审;
(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从入选施工企业名录中选择。
十七、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八、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发布第一批入选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