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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
 发布时间:2014-10-30 浏览:1032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提速、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前置环节、招标投标程序和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推动项目建设提速,助力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适用范围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列入“加快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及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优化措施

      (一)招标投标前置环节

      1.财政评审中心对资料齐全、设计图纸达到深度的项目,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评审。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建〔2013〕251号)规定提供送审资料,并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提供相关询价资料,同时把好清单控制价编制质量关。

      3.建设单位应规范内业资料管理,优化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为财政评审提供达到施工图纸设计深度的设计材料。设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提交设计成果。

      4.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杜绝先发布公告后送审的现象,严格控制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应按规定完成调概的编制、审查和审批。

      5.对列入《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尽快报环保部门确认,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应出具确认意见。

      6.临近区域的若干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根据规定需要办理环评审批且项目业主为同一主体的,可捆绑编制环评报告书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7.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同时,申请先行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发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先行核准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招标投标程序

      1.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材料齐全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2.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在勘察设计之后、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或与施工招标同步进行。

      3.勘察、设计招标环节仅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函件或《总平面规划技术审查批复》,即可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不再要求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招标环节不需要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予以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监理招标环节比照施工招标环节进行简化,在此基础上,再取消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仅需提供正式的设计图纸,即予以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咨询论证、环评编制、概念性规划以及海域使用论证等前期环节,依法不在工程建设强制招标范围内的,可不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财政、审计等部门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方面进行监管。

      (二)对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1.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对于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由项目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选择适合项目建设自身需要并满足经济合理性要求的队伍组织实施。

      (三)除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房地产项目以外,其他房地产项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4〕138号)的规定,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且不再进行招标事项核准。

      五、有关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规范新出台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程序,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对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有政策规定的,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制定;确需制定的,经会商发改部门后印发,报市政府备案,以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的统一。

      (二)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事项核准程序,依法核准招标方案。

      (三)对于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提升,培育提升壮大中介市场力量和水平。

      (五)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设计行业市场的业态监管,严格质量督查,定期、不定期地抽查设计成果质量,对市场行为不规范、成果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或清出市场等措施。

      (六)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环评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管,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开展环评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确保环评审批的进度。

      (七)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要主动作为,加快招投标前期审批工作;要防止因前期工作拖沓,影响建设项目进度导致无法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现象发生;要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促进项目高效实施。同时,应当加强工程建设前期中介服务合同管理,完善中介服务合同条款,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中介服务成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以满足办理相关业务的需要。要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强化建设责任意识,熟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报批,高效保质,依法实施项目招标投标等活动。

      六、监察和问责

      加强行政监察,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