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建筑业遵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手抓法制,一手抓建设” 的方针,始终把法制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1987年,上海建设系统成立了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建委主任担任组长。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88年形成了《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近期立法规划》,其中将建筑业法规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立法规划几经修改日趋完善,上海建筑业法规框架展示了较强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开创性。在落实立法计划中,实现“定项目、定人员、定时间、定经费”的“四定”要求,保证立法计划的付诸实施。
在全市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帮助下,上海建筑业法制建设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展。199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011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之外,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一批政府规章,其中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十七部。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市建委着手制定了一批操作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基本形成了上海建筑业管理由市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建委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规框架体系。
上海市建筑业法规框架体系起步早、内容全、覆盖面广、操作性强。法规框架体系的形成,使各类建设主体有了统一的行为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了依法管理相关业务的法规依据,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法制环境,为促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保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由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为上海城市建设高强度投入、高速度发展、高质量建设,实现“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