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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5)256号]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5899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部署,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按照我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每个省抽查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原则上不查省会城市),抽查6个在建工程,其中市区抽查2个工程,下辖县(市)抽查4个工程。
     
      (二)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4个。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情况,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情况。
     
      (四)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项目是否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违法发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15年4月~11月,共分四批,检查安排见附件。具体检查时间待定。
     
      四、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每组10人,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2人(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各1人),专家6人(施工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各2人),记者1人。组长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稽查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
     
      五、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由组长向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受检城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检查组专家采取“扫马路”方式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受检工程。
     
      (四)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
     
      (五)每个省(区、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省(区、市)、受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六、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间、检查时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等内容。
     
      (三)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四)提供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
     
      七、其它事项
     
      (一)每批检查完成后,我部将及时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二)在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