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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5)287号]
 发布时间:2015-06-18 浏览:5429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标准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促进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以下简称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用标准包括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和图集(标准设计),适用于需在本市工程建设中应用,但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经备案公布的企业应用标准可作为本市工程建设实施和监督的技术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企业应用标准的备案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负责组织企业应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企业应用标准的受理、初评、推荐及审核等工作。
        三、企业应用标准可按一厂一品进行制(修)订,也可由多家(两家及两家以上)同一类生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联合进行。企业应用标准可以由企业自行编制,亦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编制。
       企业应用标准应充分体现本市工程建设发展需要,具有技术先进、统筹兼顾的特点。企业应用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其中图集编写格式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制图标准的要求。
        四、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向市市场管理总站申请企业应用标准备案公布。申请备案时应具备已验收的试点工程应用, 且该工程须已纳入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已列入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或者涉及国家和本市已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技术和工艺的标准,不予备案公布。
        五、企业应用标准的备案推荐由相关标委会受理。标委会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标准在网上进行受理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向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后组织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先进性以及编写格式等进行审核。
        编制单位应根据标委会的初审意见修改,由标委会推荐向科技委提请技术审查。科技委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包括该标准是否可行的审查意见。
        编制单位应根据科技委审查意见修改定稿,由标委会审核确认后转报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市市场管理总站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统一编号并备案公布。
        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制定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的受理、公布程序细则,规范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的受理、公布要求。
        六、企业应用标准经备案后有效期为3年。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用标准自动失效。
        如需延长企业应用标准有效期,原申请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标委会提出延期申请,标委会应组织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审查可继续使用的企业应用标准,由市市场管理总站公布延长该标准有效期3年;经审查需要修订的企业应用标准,修订后由科技委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场管理总站备案公布。
        七、鼓励企业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同类型企业应用标准编制累计超过5次以上时,应视情况适时将企业应用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
        八、企业是企业应用标准制定、实施的主体,对企业应用标准的内容及实施结果承担责任。标委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交流、发展的良好环境,严禁弄虚作假。科技委对技术审查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市市场管理总站要树立服务意识,按照规范、便捷的原则,做好企业应用标准备案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