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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269号]
 发布时间:2015-06-18 浏览:7117
  • 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和《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2014]352 号)文件精神,加快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会审机制
     
        市重大办牵头负责,定期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和证照办理会审例会,有关审批部门参加,主要是分析问题、协调难点、管控节点,形成协调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有关规定,协调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审批部门年度考评依据。市重大办抓紧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信息跟踪管理系统,做好跟踪、督促、落实工作,定期向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前期证照办理情况。对审批滞后的建设项目,市重大办采取“告知单”方式,抄告有关审批部门抓紧办理。
     
    二、加强市、区审批部门工作协调性、统一性
     
        对列入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市、区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和《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52号)等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市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区(县)行业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严格执行项目审批优化流程,提高前期审批效率。
     
    三、深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成熟度
     
        根据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功能定位、区县需求、边界条件等情况,各行业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统筹考虑规范标准、相邻关系、社会矛盾、工程风险等,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切实提高项目成熟度。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加强沟通,做好服务。
     
    四、加强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时,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提前开展房屋调查登记确认、筹措落实安置房源、编制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估价机构等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征地公告发布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可与被补偿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规定,提前开展房屋征收公告、房屋调查登记、筹措落实安置房源、编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估价机构等工作。在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各区(县)重大工程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年度市属动迁安置房需求计划。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根据上报计划,编制《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供应市重大工程前期房屋征收。 市重大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通过市级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调推进平台,配合区(县)政府做好企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五、优化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一)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和证照办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如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关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农转用征收报送国土资源部办理的,在取得国土资源部受理凭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期满、征收补偿安置到位资金满足征地及房屋补偿需求、用地单位提供社保资金专项账户缴纳凭证,以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区(县)政府或者区(县)政府指定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房屋补偿费用足额预缴证明的,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重大工程前期工作通知书”。
       (三)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 时,如未能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或未能及时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可由建设单位以承诺函方式代替,对逾期未履行承诺补办或补缴手续的建设单位,记录诚信档案。对市级财力出资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代替建设资金到位证明。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对尚未完成征收的零星房屋,建设单位承诺“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的房屋经过评审确保安全”,并提供房屋征收计划。
     
    六、规范建设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评审 论证工作,加强本系统评审论证机构管理和业务指导,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限定时限、一次评审、一次补充材料。评审论证机构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后,在建设单位提交评审文本5个工作日内应安排评审;
        评审后,如需要补充材料,评审论证机构应在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提出;在完成补充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应主动加强与评审论证机构沟通,熟悉评审论证程序和要求,根据项目论证报告进展情况,做好评审论证准备工作。
     
    七、开展市重大工程前期审批评价工作
     
        市重大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有关要求,根据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前期审批计划的安排,定期检查和分析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对审批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市政府对审批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挂钩。
     
    八、做好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研究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抓紧建立本系统涉及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研究储备工作机制和项目建设库,研究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工作方案,申请研究经费,落实责任单位,定期汇总研究成果。根据建设项目成熟度情况,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提出拟列入市重大工程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名单。市重大办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研究工作。
     
     
     
    市建设和管理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交通委员会
    市环保局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市水务局
    市绿化市容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