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
发布时间:2015-06-19 浏览: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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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利用教育培训和考核网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全省建设系统“统筹协调、分级实施、责任明晰、上下联动”的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机制。我厅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各类职业培训考核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在原浙江省建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基础上加挂“浙江省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牌子,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厅干校),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社会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培训。
二、建立培训考核机构
培训考核机构分为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三类。在依申请基础上,一是建立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原则上从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考虑全省布局,适当增加若干家,确保每个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都有一家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二是确定企业培训考核机构,从全省建筑强企和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中选定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探索推动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工作;三是确定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从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建筑业企业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培训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建筑工人培训工作。
三、培训考核具体安排
1.抓紧启动培训考核前的基础工作。由省指导中心办公室牵头,一是组织研发浙江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二是成立编审委员会,对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涉及到的32个重点职业(工种),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和题库的编写工作,其他职业(工种)随后逐步推进;三是依托厅干校协调各市有关部门按专业开展师资和考评员培训,制定培训课时数和考核标准;四是建立省、市两级督考员队伍。
2.分级分类开展培训考核工作。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以中级工培训为主,重点满足建筑业企业新资质对技术工人等级和数量的需求。一是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可以开展仅对本企业自有工人的培训和考核(限中级工及以下);二是建筑业企业可委托当地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完成本企业工人培训和考核工作(限高级工及以下);三是建筑业企业可委托当地社会培训机构完成工人培训后,由其向当地社会培训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并参加考核。以上经考核合格人员,可由社会或企业培训考核机构核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核工作由指导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或委托相关机构承办。对普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建筑业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相关信息纳入培训考核管理系统备查。
3.组织实施“一考”发双证。自2015年9月起,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人员,可核发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在此之前,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视同其具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能力水平。
4.加强对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管。一是省指导中心可选派专家对各市认定并上报备案的培训考核机构进行抽查;二是利用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管理系统对培训考核工作进行实时监管,并依托督考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开展检查,加强动态质量监管;三是加强培训考核机构质量评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地区培训考核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要重点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防止不法中介、未经备案培训单位扰乱培训市场的行为发生;要配合我厅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动态检查和质量评估,对弄虚作假,培训考核质量较差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培训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培训考核指导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和总结;要明确工作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及处室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并填写《浙江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联系表》(附件2)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送厅人教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