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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防震减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110号]
 发布时间:2015-07-03 浏览:4697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防震减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
     
     
     
    四川省防震减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科学发展,不断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根据《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目标。以目标责任考核为手段,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地震安全环境。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全省不同地区特点,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实行分类考核。
     
      (二)突出重点原则。突出对防震减灾重点工作、责任落实和工作成效的考核。
     
      (三)正向激励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分类排序,按控制比例考核评定年度先进市(州)。
     
      (四)客观公正原则。考核指标设置、考评过程及考核结果运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负责建立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年度绩效考评方案,以防震减灾三大体系建设、保障措施、工作成效为主要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分类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六条 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非重点监视防御区进行分类考核排序。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体系、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地震应急、科普宣传、政务公开和年度重点工作六大类。具体按照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年度《四川省市(州)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第八条 计分办法。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市(州)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程序:
     
      (一)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年度考核目标,提出考核要求。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进行自查,向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自评结果报告。
     
      (三)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将考核初步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市(州)人民政府。
     
      (四)经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确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严格考核纪律。
     
      (一)年度考核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因素导致考核目标不能实现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考核目标的,有关市(州)应请示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由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目标进行调整。
     
      (二)各市(州)必须确保考核数据真实准确。考核数据和资料自报送之日起1个月内,可根据核查情况对所报资料作补充、解释和完善,进入现场检查阶段后不再作调整。数据一经采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最终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评定先进。考核实行排名制,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非重点监视防御区分别按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在此基础上评定先进市(州)。
     
      第十二条 通报表扬。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每年发布上一年度全省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结果,并对先进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抄送省政府绩效办和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奖惩措施。对考核为先进的地区,在相关资金分配、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工作组织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