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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376号]
 发布时间:2015-06-22 浏览:8273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 信用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利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评价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的方式。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形成的企业工程业绩、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
        第五条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在沪建筑业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与上海市法人信息库、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征信。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进行记录,记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信息。
        第八条 在沪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九条 市建设管理委定期对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信用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015 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 2015 版) 
        一、适用范围
        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
    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信用信息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以信用评价时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为依据。信用信息包括:
        (一)在本市建筑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1、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报送信息;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信息;
        3、拖欠农民工薪酬(以下简称欠薪)行为信息;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
        (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工商、 税务、司法、安监、质监、规土、水务、房管、市容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处理)和判决信息。
        (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详见附表 2)。
        三、评价方式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方式。计算机评价系统根据企业评价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频率和信息使用时效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天一次。计算机每天零点,以前一天(当
    天-1)为基准日,起算企业信用评分。信用信息被录入信用信息库之后方能生效。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以基准日起算,分别为:
        (一)工程业绩信息、处罚信息和其他违法违规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业绩信息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日期为准,行政处罚信息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签收记录日期为准。
        (二)欠薪行为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欠薪行为信息以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记录日期为准。
        (三)奖励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三年,按前年、上年和当年自然年度计算。奖励信息以正式发文的日期为准。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信息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按最近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计算。
        五、评价分值组成
        企业信用评价分值采取百分制,总分为 100 分,按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详见附表 1。
        1、基础分设置为 35 分,每个企业直接取得;
        2、工程业绩设置 20 分,每个企业底分为 0 分。评价信息周期内,单个合同价两百万元(含)以下加 0.1 分,合同价两百万到三千万元(含)加 0.2 分,合同价三千万元到两亿元(含)加 0.4 分,合同价两亿元到五亿元(含)加 0.6 分,合同价五亿元到十亿元(含)加 0.8 分,合同价十亿元以上加 1 分,最高得分为 20 分。企业分包业绩不计算。最高得分为 20 分。
        3、行政处罚(处理)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设置 25 分,每个企业底分为 25 分。企业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未达到听证范围的每次减 1 分,达到听证范围的每次减 2 分,累计最多减 20 分;企业受到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每次减 0.5 分,累计最多减 5 分。
        4、欠薪行为设置 5 分。企业未发生欠薪行为的得 5 分。经认定,发生欠薪行为且不配合完成清欠的每次减 1 分,发生欠薪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每次减 2 分,发生欠薪行为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名单的减 5分。
        5、奖励设置 10 分,企业底分为 0 分。评价信息时效内每获国家级奖项一个加 2 分,最高得分为 10 分。
        6、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设 5 分。不达标的得 0 分,无竣工项目的得 2 分,标准化达标的得 3 分,标准化示范的得 5 分。
     
    附表1:
    评价分值组成
    序号 评分内容  满分值
    1 基础分值  35
    2 工程业绩(底分 0 分,加分)  20
    3 行政处罚(底分 25 分,减分) 25
    4 拖欠农民工薪酬(底分 5 分,减分)  5
    5 获得国家级奖励(底分 0 分,加分) 10
    6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底分 0 分,
    根据标准化评价得分折算)
    5

    附表2:

    国家级奖项列表

    序号     奖项名称  评选单位 
    录入单位
    1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 中国安装之星  中国安装协会  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
    3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4 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
    5 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
    6 詹天佑奖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上海土木工程学
    7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