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广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在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内定期组织开展上海市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发布和评价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为规范本活动,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执业导则》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以某一工程的项目管理过程为对象,运用现代项目管理方法,注重项目文化建设,坚持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企业信誉为目标,从项目策划、组织施工直至竣工试运行的全过程或其中若干阶段所取得并经总结提炼而成的项目管理成果。
第三条 本活动旨在鼓励和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中工程项目管理的从业人员爱岗敬业、励精创新,表彰和宣传全行业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管理团队。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非本市注册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该工程项目管理团队总结提炼出的管理成果均可申报参加。
第四条 本活动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按照企业申报、大口推荐、专家初审、入围发布、公开评价的程序进行。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要求,申报后经过专家初评未入围的项目管理成果不参加现场发布但可收入成果集,入围的成果经组织集中发布,在发布现场按评价标准和规则评定奖项。奖项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奖项的数量原则上按“金字塔”型设置,具体数量在每次发布评价前由评价委员会商定。
第五条 参加本活动的项目管理成果采用逐层选拔的方式,各大口单位(各集团公司、各驻沪办、各区县)在各自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成果评价发布活动,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优秀管理成果。企业所在大口未组织评价发布活动的,可直接向本会申报。本活动结束后,从获奖成果中推荐参加全国优秀项目管理成果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负责上海市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的评价和最终结果确认工作。主任由本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大口单位及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评价办公室设在本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本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和申报资料的合格性审查。
第三章 申报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参加本活动的成果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铁路、冶炼、石化、港航、机电安装等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和各专业承包项目。对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项目管理专项课题研发成果也可参加申报。
第九条 申报成果应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某一方面(质量、安全、绿色施工、成本、进度、采购、节能减排、信息化、新技术应用等)或若干方面的组合进行了管理创新或技术创新,在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同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执业导则》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实施该项目的管理;
2、产生该成果的工程项目应是申报日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特殊工程除外),但至申报日,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3、该工程项目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
4、该工程项目未出现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5、该工程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成果编制要求
第十条 项目管理成果的编制应突出项目管理的目标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和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系统地体现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以及管理成果的先进性和启发性,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具有应用推广价值,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成果的编制应以项目确定的课题目标为核心,以管理为手段,适用的方法为工具,以项目目标涉及的所有生产要素为对象,反映全过程持续改进的实践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目标的确定,应紧扣项目实际,体现项目管理的特点、难点,综合反映项目目标的技术含量和管理创新的过程。内容主要应包括:成果的背景、选题理由、实施时间、管理难点及重点、管理策划和创新特点、管理措施实施和风险控制、过程检查和监督,管理效果评价。
第十三条 成果资料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在规律实事求是地编写,文字清晰,语言简洁,图表生动,形式多样。所展示的项目目标和管理技术的创新应具有定量指标和必要的定性指标,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创新性。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资料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两种资料表达的主要内容应保持一致。项目成果发布采用多媒体形式。
第五章 申报、发布与评价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格、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各类项目管理成果均可申报。已在以前年度申报过的项目管理成果,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等材料,并同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获奖证书、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及注册建造师复印件或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各大口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评价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价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凡发现申报材料、证明材料与成果内容有不一致的,可要求申报单位作出解释,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本活动的现场发布评价分为专家评价和群众评价两个部分,分别占总得分的60%和40%。两部分评价的平均分分别乘以权数再相加,得出的总分作为最后的成果得分,依次确定项目管理优秀成果的获奖等级。
第十九条 本活动的现场发布评价过程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1、现场发布评价根据入围成果数量组织一批或几批进行。参与群众评价的为该批发布的所有单位,每个单位为1票;无论一批或几批发布均由相同的若干专家组成评价小组进行计分评价。
2、现场发布应由项目主持人即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等实施“项目课题”的负责人主讲。每个成果发布时间为15~20分钟,评价专家和听众提问5分钟。
3、对发布的成果的评价应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评分标准》作出,评价专家和参评单位的计分票均应署名,经评价办公室工作人员汇总统计后,当场公布。
4、成果发布会结束后,评价委员会组织审定,依据现场计分结果,确定各优秀成果的获奖等级。
第二十条 评价委员会成员、评价专家和评价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评价委员会可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活动所有申报成果将汇集收编,由本会每年编印一册《上海市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集》,发送给各会员企业。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活动并获优秀成果奖项的,由本会颁发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作为相关人员评选上海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等荣誉称号,被推荐参评全国优秀项目经理、优秀建造师、优秀项目管理工作者等的优先条件之一;组织工作突出、获得奖项较多的企业,可在各企业类评奖活动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