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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浏览:4963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标识使用工作,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提升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12〕3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建交联〔2012〕6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型墙体材料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将企业信息和材料信息标注于新型墙体材料外表面上,用于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管理、专项基金清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使用监督管理的信息。 
        凡向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应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将标识标注在新型墙体材料上。 
        二、标识一般包含企业简称、材料代号、主要性能指标、生产日期等信息,亦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相关信息(标识具体编码规则及内容要求见附件1)。 
       三、标识应具有唯一性,不得混淆、转借。企业简称一般由不少于两个中文字符组成,如有重复,按照先来先办的原则进行调整;主要性能指标标识顺序按照先强度等级后密度等级的原则;生产日期应包括年月日。 
     各类材料标识的技术清晰度、耐久性需满足附件2的规定,标识标注工艺需按照附件3的要求选择。 
       四、每批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的数量比例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砖类材料不得低于10%; 
      (二)砌块类材料不得低于20%; 
      (三)板材类材料不得低于30%。 
       五、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需到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行业协会)办理新型墙体材料标识信息告知相关工作,市建材行业协会需对标识信息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市建材行业协会地址:普安路128号(淮海大厦)东楼1601-02室,联系电话:63842402。 
       六、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需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的现场核验,并在相关台账中做好记录。对于相应批次材料标识缺失、标识模糊难辨或标识比例偏低等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监理单位不予进场验收。 
       七、市、区县(临港地区)墙材革新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加强对标识使用情况的检查。 
      市、区县(临港地区)墙材革新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现场核验中,对于相应批次材料标识缺失、标识模糊难辨或标识比例偏低等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材料视作非认定新型墙体材料。 
       各相关部门和市建材行业协会需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标识的标注情况纳入诚信管理,记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 
       八、市、区县(临港地区)墙材革新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改进和提高标识管理水平,对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按照沪府发〔2012〕3号文件《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专项补贴。 
       九、其他类别新型墙体材料标识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标注。 
       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16年2月29日为新旧标识使用过渡期,2016年3月1日起按本通知要求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编码规则及内容要求 
           2.新型墙体材料标识技术要求 
           3.新型墙体材料标识标注工艺要求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