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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管委]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5)936号
 发布时间:2015-12-22 浏览:6350
  • 各区(县)建设交通(建设管理)委,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 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等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防护用品重要性的认识
     
        施工现场的安全网、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是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对全国和本市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进行统计时发现,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是各种类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中发生率最高的。从事故调查分析来看,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不合格、配备不全、使用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问题,配备及使用情况,切实认识到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广大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健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体系
     
        目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采购、配置和使用均由各参建单位自行负责,存在着品质良莠不齐的情况,缺乏统一的管理责任人。现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集中管理制度。即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防 护用品的采购,分配和日常管理。各参建单位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上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对于需要检测的安全防护用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相关检测工作。禁止施工作业人员自行携带、购买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档案,档案分两部 分:一是产品信息档。详细登记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时间,厂家信息,产品批号,产品合格证等信息;二是产品使用档。 详细记录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信息,使用情况,检测结果等信息。
     
    三、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检测制度
     
        参照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检测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按规定开展安全网检测。
        适用范围包括:(一)新开工的建筑工地;(二)主体结构尚未完成的在建工地。安全网检测遵守“见证取样”的规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或施工作业前,将安全网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检测样品信息录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样品管理平台。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检测,并在接收检测样品的15天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应当结果列入《建 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的内容之中。检测工作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并按照每批次数量≤500张的送检3张、每批次数量501~5000张的送检5张、每批次数量≥5001张的送检8张的要求送检。 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列入年度监督检测计划,每个工程抽检不少于1次。
        鼓励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大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力 度,对安全帽、安全带自主开展检测。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协助市、区(县)两级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市施工行业协会要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各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有关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 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的,要纳入会员单位管理档案;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要协助管理部门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检查指导,制定安全防护用品检测操作规程,并督促各会员单位严格遵守检测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加强执法监督 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要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作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注重对现场的实际配置和使用情况的检查。要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和检测结果,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划分等级,对于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水平较差的、现场配置不到位、不能规范使用的建筑工地要加大检查频次。同时,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的安全检查形式,不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暗查暗访,了解掌握实情,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具体措施,积极抓好工作落实。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