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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计价方法的调整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5249
  •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造价管理科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宣布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 2013年10月上海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承担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委托研究课题《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影响》,课题提出了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实施“价税分离”的计价方法。
        住建部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提出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为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必须调整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现制定如下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统一思想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广,促使建筑业企业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现行工程计价依据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对我国长期以来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将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调整为适应增值税的工程计价依据,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税负合理转化,有利于化解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利于建筑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有利于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平稳实施。
        (二) 工作目标
        现行工程计价依据应在建筑业营改增开始实施之前调整完成并发布。调整内容涉及工程计价办法、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等方面。工程计价依据调整任务紧迫且繁重。
        (三) 基本原则
        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税制费用核算是否包括增值税进项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本质差异,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基本原则为:建立适应增值税的“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费用项目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的计价办法,调整为增值税下以不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含税金额”计算;将营业税下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价标准扣除其包括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调整为增值税下的“不含税金额”计价标准。现行计价标准扣除进项税额的计算式为:
    式中:
    ——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费用;
    ——增值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费用增值税平均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费用各项组成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统称“税率”),主要进项业务适用税率表见附件,非进项业务适用税率视作“0”;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费用各项组成“不含税金额”所占权重;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费用各项组成“不含税金额”,非进项业务“不含税金额”等于“含税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费用扣减系数。
        二、 主要调整方案
        (一)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修正是其他工程计价依据修正的基础和前提,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1. 明确以“不含税金额”计算费用
        长期以来,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构成费用均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为符合增值税税制要求,修正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应明确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费用均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含税金额”计算。
        2. 调整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
        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中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主要组成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及其他等14项内容,实际上综合包括了建造成本中的间接费用以及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内容。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与期间费用性质类似,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影响企业营业利润,修正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将“企业管理费”更名为“综合管理费”,并增加“附加税费”内容。
        3. 修改税金定义
    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修正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缴纳应纳税额和弥补未计入税前造价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修正后的费用组成框图
     
        (二) 材料价格调整
        1. 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材料单价

    组成内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两票制”材料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材料原价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1.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2

    “一票制”材料

    材料原价和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2.1

    材料原价+运杂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表中:“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2. 调整举例
        以“两票制”的32.5级水泥价格扣减进项税额为例,说明材料价格调整过程见下表。

    材料名称

    价格形式

    单价

    原价

    运杂费

    平均税率

    32.5级水泥

    含税价格

    268.82

    243.82

    25

    (268.82

    -230.92)

    ÷230.92

    =16.42

        3. 信息发布
        材料价格信息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参考,如果只发布用于工程计价的“不含税价格”信息,相比市场交易的“含税价格”差异较大,社会可能很难理解。材料价格发布内容至少应包括“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格式可参考下表。

    序号

    要素编码

    要素名称

    单位

    含税单价

    增值税折算率

    不含税单价

     

     

     

     

     

     

     

        (三) 施工机具台班价格调整
        1. 调整方法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安装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计算方法: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机械台班单价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扣减平均税率小于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税率17%。

    1.1

    台班折旧费

    以计算折旧费的预算价格扣减增值税计算,其中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一般为17%。

    1.2

    台班大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3

    台班经常修理费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予以,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4

    台班安拆费

    按自行安拆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

    台班场外运输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1.6

    台班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7

    台班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13%或征收率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征收率3%,其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

    1.8

    台班车船税费

    税收费用,不予扣减。

    2

    租赁机械费

    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17%或以建筑业专业分包适用税率11%扣减。

    3

    仪器仪表使用费

    组成内容按以下法分别扣减,扣减平均税率17%。

    3.1

    摊销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3.2

    维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2. 调整举例
        以履带式液压单斗挖掘机(1m3)台班单价扣减进项税额为例,说明机械台班价格调整过程见下表。其中台班经常修理费考虑了70%的可扣除费用,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考虑了60%的可扣除费用。

    机械名称

    价格形式

    台班

    单价

    折旧费

    大修理费

    经常修理费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人工费

    燃料动力费

    平均

    税率

    履带式液压单斗挖掘机 1m3

    含税价格

    1088

    286

    75

    158

    0

    127

    442

    (1088

    -955)

    ÷955

    =13.9%

        (四) 费用定额调整
        1. 综合管理费调整内容
        综合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主要组成内容包括现行企业管理费的14项内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其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等4项内容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予扣除,其他11项内容一般不予扣减。综合管理费中可扣减费用内容见下表。

    序号

    可扣减费用内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其中购进图书、报纸、杂志适用的税率13%,接受邮政和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11%,接受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的税率6%,其他一般为17%。

    2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除房屋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不予扣减外,设备、仪器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7%。

    3

    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7%。

    4

    检验试验费

    以接受试点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6%扣减。

        2. 利润及规费调整内容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等。规费和利润均不包含进项税额。
        3. 费率调整方法
        以现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费用水平(发生额)营改增前后无显著变化为前提调整其费率。现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费率调整计算式见下表。

    序号

    计算基础

    费率调整计算式

    备注

    1

    直接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现行企业管理费:;

    利润:;

     

        表中:,,为按照专业工程测定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占直接费的比例,;为材料费扣减系数;施工机具使用费扣减系数;为现行企业管理费、利润或规费的扣减系数,分别记为,,;为现行企业管理费、利润或规费费率,分别记为,,。
        综合管理费费率=现行企业管理费调整后的费率+测定的附加税费费率。
        4. 措施费费率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措施费的费率,应在分析各措施费的组成内容的基础上,参照现行企业管理费费率的调整方法调整。
        (五) 定额基价及消耗量调整方法
        定额基价中人工费不需调整,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照调整后的材料和施工机具台班价格重新计算。
        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工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一般不作调整。但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费(或零星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或其他机具使用费),应以增值税适用率扣减其进项税额;以百分比“%”表示的,鉴于其扣除率与计算基础——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基本相当,一般不作调整。
        (六) 指数与指标的调整
        1. 工程造价指数的调整
        工程造价指数均以报告期价格除以基期价格计算。营改增试点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构成费用要素均不含进项税额,而基期价格包括进项税额,基期价格与报告期价格计算口径不一致。所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构成费用指数,如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以及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等单项指数,应将其基期价格分别按照前述调整方法进行调整,用以计算增值税下相应构成费用指数。材料单价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指数也可以不调整基期单价,但报告期单价应以含税单价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基期价格不作调整。
        2. 工程造价指标的调整
        工程造价指标中消耗量指标不受影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人工费、规费、利润等不含进项税额的费用指标不受影响,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税金等费用指标营改增前后将产生较大变化,指标不具备纵向可比性,营改增试点一定时期内在指标发布时予以说明。
     
    (本文仅是文件解读,具体操作还是以出台政策的相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