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
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6)定额基价通过计价软件进行调整,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的调整详见《建筑业营改增费用标准调整表》(附件1)、《建筑业营改增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表》(附件2)。
(7)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税前工程造价,风险幅度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应以除税后的费用或造价为依据计算。
2、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3、以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对营改增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4、建筑工程老项目,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详见财税〔2016〕36号文件。
三、招投标有关事项
2016年4月30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
1、已开标的,如果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2、已发布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
(1)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尽快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明确如何调整相关费用,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2)按照原定日期开标,如果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3、尚未发布招标文件的,按营改增后新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建筑业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符合营改增计价要求的材料价格信息。
2、现行造价和招投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