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管委]关于做好2016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6)401号
发布时间:2016-05-31 浏览: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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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为应对今年异常严峻的防汛形势,认真落实国家防总和市委、市政府2016年防汛防台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做好今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和措施,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拟于2016年5月30日起在本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
2016 年防台防汛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高温、防汛、防台期间是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多发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巡查和监管制度,严格整改监督制度,全力做好幕墙玻璃爆裂坠落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是组织开展自查。业主是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工作,必须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幕墙玻璃以及密封胶条、开启窗、五金连接件等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对检查中发现安全使用隐患或发生幕墙玻璃爆裂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自查工作应于2016年6 月25日前完成,并将情况报送所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加强日常巡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巡检的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巡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玻璃幕墙建筑已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已告知业主,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立即报告所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主体,要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内各相关业主做好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并将隐患排查和整治汇总情况于2016年7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同时,要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库,建立安全检查机制,重点对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的玻璃幕墙建筑加大检查频率,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即“没有检查过的建筑玻璃幕墙不放过、检查中发现不同程度隐患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不放过、整改后未经复检消项的不放过”),加大执法力度,对业主因疏于检查或检查后不及时整改造成玻璃幕墙建筑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建筑玻璃幕墙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既有建筑幕墙事故应急抢险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3〕977号)精神,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应急抢险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应急抢险预案,切实做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