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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6)411号
 发布时间:2016-06-06 浏览:9111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倡导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及外省市进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相关工作。
        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主要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监管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企业自查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按照规定对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自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信息系统监管是指以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中记录的信息比对为基础,通过信息系统与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进行实时比对,系统对不达标企业按设定要求进行自动处理;实地核查是指建设管理部门随机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 本市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市企业在资质审批通过后或者外省市进沪企业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手续后,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开通。企业可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业务,开展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
    前款所称的诚信手册,是指利用信息数据库、互联网等计算机及现代通讯技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和显示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的载体。
        第七条 外省市进沪企业持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可选择一项或多项资质进入上海建筑市场。
        外省市进沪企业的基本信息与资质信息由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管理信息平台)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部监管平台)直接获取。
        第八条 外省市进沪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不予办理进沪信息报送:
        (一)在部监管平台中无企业信息或信息不符的;
        (二)在部监管平台中登记的注册人员人数未达资质标准要求的:
        (三)近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部监管平台被通报的;
        (四)近一年内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场的。
        第九条 外省市进沪企业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后,市行政服务中心、驻沪办建管处自收到报送信息后半年内对外省市进沪企业开展首次核查,并对进沪半年内未办理过合同信息报送手续或者未有中标记录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对其管辖的外省市进沪企业进行首次核查;无驻沪办建管处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核查。
        首次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沪机构负责人是否确实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申请的数字证书是否合法;
        (二)企业在沪基本情况,包括办公场所,主要人员等;
        (三)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
        (四)应当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维护企业诚信手册所记录的信息;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企业一年内应至少登陆一次诚信手册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诚信手册中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以及业绩信息等进行核实和确认。
        本市企业一年内未进行诚信手册自检的,再次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必须先完成自检工作;外省市进沪企业一年内未进行诚信手册自检的,进沪报送信息将被删除,需重新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后方可在上海继续开展建筑活动。
        第十一条 市管理信息平台监管主要利用本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及建筑建材业信息平台的优势,并结合社保、工商等部门的数据,实时与企业诚信手册比对,以达到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监管的目的。
        市管理信息平台对本市企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负责人达标情况;
        (二)注册人员达标情况;
        (三)非注册人员达标情况等。
        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外省市进沪企业在部监管平台中登记的注册人员达标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实地核查重点对象:
        (一)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合同信息报送的;
        (二)一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资质申报或进沪企业信息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被投诉举报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达标的:
        (六)信用分低于全市平均线的;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本市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属分工负责,具体核查以下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具体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二)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非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对外省市进沪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具体核查以下内容:
        (一)填报办公地址、人员信息、资质等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二)本部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必要时核查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
        (三)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不少于两人的核查组到企业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核查。核查组将对本市企业持有的各项资质、外省市进沪企业报
    送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核查不通过的资质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应限期整改。
     
    第三章 整改及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时发现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存在资质不达标情况,将通过系统自动推送整改通知书至企业版诚信手册,企业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用数字证书签收《整改通知书》。企业签收《整改通知书》后,该项资质状态将自动调整为“整改”,并在企业版诚信手册的监管提示栏予以提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某项资质不达标,当场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将该项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
        第十七条 本市企业资质整改期为3个月,从企业网上签收或者现场签收《整改通知书》起算。在整改期内,企业资质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其资质状态将自动恢复为“正常”。
        本市企业资质处于“整改”状态的,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受到限制:
        (一)不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未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登记的工程;
        (二)不得申请除注销、信息变更、分立合并之外,与整改资质同类别的其他资质申请事项。
        外省市进沪企业资质处于“整改”状态的,不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未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登记的工程。企业资质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其资质状态将恢复为“正常”。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涉及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系统自动推送《撤回企业资质事先告知书》至企业诚信手册,企业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领取。企业签收《撤回企业资质事先告知书》后,系统自动进入3个工作日的申诉期。申诉期内,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申诉情况,作出“取消撤回”或“继续撤回”的决定。作出“取消撤回”决定的,企业资质状态将自动恢复“正常”。
        第十九条 对于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资质,申诉期内企业未进行申诉,或申诉后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继续撤回”决定的,将由系统自动推送《撤回企业资质决定
    书》至企业诚信手册,企业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使用数字证书签收《撤回企业资质决定书》,资质状态调整为“撤回”,并在企业诚信手册的监管提示栏中提示。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申请。
        超过3个月未申请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未通过的,资质状态将调整为“注销”,并在外网公告。资质被注销后,企业按照规定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本市企业,整改期内仍不达标的,企业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企业该项资质。
        第二十一条 本市企业资质处于“撤回”状态的,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受到限制:
    (一)不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未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登记的工程;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涉及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包任何一方的资质处于撤回,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三)对于已开工的工程,如果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包任何一方的资质处于撤回,将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打印本市审批资质的电子证书批准件和使用件,不显示该项撤回资质。通过公众版诚信手册查询时,不显示撤回资质。通过微信公众号验证时,显示资质状态为“撤回”;
        (五)不得申请除注销、信息变更、降级核定之外的其他资质申请事项;
        (六)所有资质都被撤回的企业,不得申请除注销、注册人员变更转出以外的其他申请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将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场:
        (一)首次核查未通过且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达3次以上的;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定需要清出的其他情形。
    清出上海建筑市场的外省市进沪企业,自被清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进入;被清出企业再次申请进沪企业信息报送的,须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被清出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在本市尚未完工的项目可以继续完成,但是应当购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提供履约担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