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和PPP中心主任、中建政研首席商务专家 汪金敏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已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额=销项税-进项税,因此企业能有效获得合法进项抵扣的比重,将成为企业实际税负比之营业税是增是减的决定性因素。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也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
本文将从合同管理角度分析“营改增”后企业应如何进行合同管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流转税范畴,在商品、服务的流通环节征税;区分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范畴。
营业税是价内税,以全部营业收入为税基,比如:酒店(作为销方)向客户(作为购方)收取住宿费1000元,酒店收入为1000元,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元;客户能够列支的成本为1000元。
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分离,以不含税收入为税基,比如:酒店向客户收取住宿费1000元,酒店应纳增值税为1000/(1+6%)×6%=56.6元,酒店收入为1000-56.6=943.4元;客户能够列支的成本为1000-56.6=943.4元,同时客户获得56.6元的进项抵扣,可用于抵扣本公司的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增值税款在成本收入的体外循环,属于价外税。
“营改增”合同管理要点
一、合同文本管理
1、明确当事人信息
“营改增”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详细写明双方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并额外注明购收票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避免因文本纰漏、错误,造成所开增值税发票错误,影响收票方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的风险。
2、明确价款信息
增值税体系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因此合同文本上除了记载约定的合同总价,必须标明不含税价、税率、税款等信息;
不同增值税率的业务必须分项单独核算,根据目前财税法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区分不同税率业务,那么将按照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
明确付款方和收款方:根据法律规定,合规的增值税业务要求资金流、发票流、物流“三同一”,否则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因此,理论上合同双方即收付款双方,不允许出现代付款现象的存在。如果不可避免出现代付代收现象(比如保理业务),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法加以合法化;如果不可避免的出现现金支付方式,必须做好现金收讫凭证的制作。
3、明确发票信息
明确发票种类:“营改增”后合同文本应直接标明“销方应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发票的合规要求:如果销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认证,购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者有权在发现问题后退回,并且销方应及时更换或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不具备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销方,如果购方确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明确由销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为了防范风险,可以在合同文本中规定“购买方在收到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具有***日内付款的义务”。
明确发票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申报抵扣有期限规定,逾期作废,因此合同文本有必要规定发票的传递方法和期限。
4、明确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销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发票再收款则为开具发票当天;一般来讲,纳税人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明确“在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达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争取现金流的目的。
5、税收优惠的处理
根据“营改增”现有税收优惠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合同文本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加以明确,以便税务机关稽核时能够准确认定某业务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二、三流不一致如何处理和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三、过渡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之前签订但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
建议双方当事人补充协商,签订配套“营改增”政策的补充合同,或废除旧合同而重新签订配套”营改增”政策的新合同。
2、签订于“营改增”之前但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即跨期合同
根据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业务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的业务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发票的开具时间来区分。
销方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的方法,与购方沟通“营改增”后税款承担方式等细节,规避因税制改革、税负骤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