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施工企业对“营改增”提出的一些普遍关注的问题,本刊摘编了《中国建设报》约请专家答疑的相关内容,以飨读者。
问:“营改增”后,企业集中采购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集中采购是多数大型建筑企业采用的采购模式,一般分“统谈、统签、统付”,“统谈、分签、统付”和“统谈、分签、分付”三种。“统谈、分签、分付”适用于总分包模式;“统谈、统签、统付”适用于直管模式;“统谈、分签、统付”由于“统付”是在总公司层面集中支付资金,但是发票管理和合同却是在分公司进行的,形式上不符合“三流合一”原则,但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来说,应该是符合的。如果和税务机关沟通以后行不通,企业可以采取分公司和总公司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的形式,确保业务的真实性,使三流合一。
集中采购时碰到的问题,主要是三流不合一,导致不能抵扣。例如,丙方向甲方采购物资,甲方欠乙方债务,让丙方抵债。丙方向乙方付款,并从乙方取得专用发票。这样取得的发票能抵扣吗?由于乙丙双方没有真实业务,真实的交易和合同是甲丙双方之间发生的,可以认定乙方为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再比如,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物流公司批量采购、集中供货,物流公司将开发商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材料款直接划至物流公司的账户。总承包商与物资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供应商按指定地点送货,物资公司向总承包商开具发票。这样就出现了资金流、合同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对于债权转让、指定他人开票等行为,企业都要警惕。
在增值税税制下,企业在集中采购物资时,一要修订供应商名录,确认供应商纳税人资格,同时确认供应商计税方式及能否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要修订物资采购模式和流程,梳理组织架构下的物资设备采购模式是否符合“三流合一”;三要修订合同涉税要素,区分采购性质,即委托代购、购销、委托加工等,确定不同的税率;四要做好物资设备临界点的物资采购选择。
问:甲供材项目“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有没有负面影响?如何应对?
答:这个问题大家都很关注,因为“营改增”后,为了争夺进项税抵扣额,甲方有可能把材料揽入自己名下,导致施工企业成为清包工。所以,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努,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目前出台的政策,关于甲供材的有两种模式,一是甲供材归入乙方的进项税额。甲方采购后交给施工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例如,工程款1000万元,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元,其余400万元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应计算增值税。甲方向施工企业开具400万元抵顶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向甲方开具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票。二是甲供材归入甲方的进项税额。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合同金额注明甲供材不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元计提销项税额,乙方向甲方开具6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问: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对税金的规定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而建办标[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税费的计算仅考虑了增值税,未考虑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等附加税费,怎么办?
答: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根据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这三种主税为基数提缴的,“营改增”后,即便营业税主体不存在了,增值税主体依旧存在,因此,只要有应缴增值税的行为发生,附加税费仍要照样缴纳。目前,关于这一点政策并不明晰,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补充通知。
问:由于建筑工期原因,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施工面积与实际面积往往存在着误差,当实际面积大于许可证登记面积时,超过的面积部分如何计税?
答:比照房地产业“营改增”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采取“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方式,即老项目老办法,解决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面积误差问题。目前,需要等待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面积误差的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问:资质共享模式下如何确定纳税主体?
答:在增值税税制下,资质共享模式纳税主体的确定,需要企业根据实际状况梳理后再确认。共享资质的两个主体,一个是集团公司,二是子公司,可能两者都有业务。企业是按总分包模式处理还是按集中管理模式去处理,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要提前回答这个问题,企业必须有明确、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