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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联营挂靠步入死局,两大接地气破解妙招帮你打通出路
 发布时间:2016-07-07 浏览:3820
  •     挂靠模式,也称作联营模式,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现象。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建筑业的产值约18万亿,通过联营挂靠完成的产值约为5万亿,占比36%。这么大的产值,在“营改增”之后,不可能一夜之间就不存在了。那么联营挂靠企业如何破解呢?
        一、建企短期内税负上升或将难以避免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因抵扣项不足、建企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再加上在增值税环境下,逃税漏税的难度加大,面对11%的税率,很多建筑企业(尤其是联营挂靠企业)实际税负上升在所难免。
        二、“一脚踢”挂靠模式将难以生存
        对建筑企业更要命的是,营改增后,原有挂靠经营模式将受到致命的冲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为增值率是进项和销项环环相扣,所交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值,企业要对项目部的资金、票据和物资等实现全面管理,才可能对进项税票全面管控,以避免因项目部虚开增值税,而导致的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法律风险情况出现。
        三、建企将陷入“两难”死局
        传统的联营挂靠企业将陷入“两难”死局:
       (一)若要改变传统挂靠管理模式,把挂靠项目当作直管项目部来管,就会出现两个问题:
        1)企业有没有能力管?
        2)项目经理愿不愿意让你管?
       (二)若不全面管理,将出面两种可能:
        第一:因进项税额不足,面向1-3%挂靠管理费,11%的税率下的增值税将直接让企业因巨亏而很快倒闭;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着坐牢。
        四、加强企业管理能力是正道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总结起来为两大风险:刑事风险和税负风险,如何规避这两大风险,根据我们的实际调研和研究,具体措施有两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足额代扣税费,应对税负风险
        营改增之前,被挂靠方在收到业主的项目款项后,将管理费和营业税及其附加一并扣留后,扣留比例一般为3.41%,剩余款项拨付挂靠人的做法,营改增之后,建议予以保留。
        被挂靠人在从业主收到相应款项后,足额扣留管理费(假设2%)、增值税(11%)及其附加,则需扣留13%的收款金额(说明:据我们了解,目前已经很多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对下面挂靠单位(或个人)明确了这样的要求)。在被挂靠方提供了进项发票后,再扣减相应的税款。
        举个例子:由乙企业实际运作的A工程项目挂靠在甲建筑企业名下,双方商定挂靠管理费为合同金额的2%,根据收款进度同比例支付,A项目选择的是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式。
        甲企业在收到项目进度款1000万之后,甲企业需要向业主方开据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产生110万销项税。
        1、如果乙企业没有提供该项目的进项发票,则甲企业需要全额扣留1000*11%+1000*2%=120万的款项。
        2、如果乙企业提供了增值税率为17%的材料发票500万,则可以抵扣税款为(500÷(1+17%))*17%=72.65万,则甲企业扣留120万-72.65万=47.35万。
        这种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被挂靠企业的税负风险,促进挂靠企业尽快获得能够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企业的现金流会比营改增之前更加充裕。另一方面,对挂靠方管理水平要求比较高,不善于管理的挂靠方或将退出建筑市场。
        第二、四流合一,应对刑事风险
        因被挂靠方不参与项目的实际经营,在从挂靠方取得增值专用发票后,挂靠方需要辨别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假”和“是否虚开”。
        1、辨别增值专用发票“真假”
        可以各省、市、自治区的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统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与票面符合的,说明该为真票。
        2、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需要“四流合一”管控
    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这是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被挂靠企业管理难点和重点。
        首先我们理解什么是“虚开”,“虚开”就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具体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就是要确保挂靠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的发票”,如何实现相符?以合同为主线,保证合同、物资、资金、发票的相关信息一致,实现“四流合一”。
        1)合同:必须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被挂靠方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中关键信息要完备,不允许被挂靠企业以自己或其他名义私自签订合同,否则将不予以抵扣。为此,被挂靠单位需要编制统一采购合同模板,规范企业各项目的采购行为;
        2)资金:资金需要从被挂靠方账户支付给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付款金额要与合同约定的付款一致;
        3)物资:物资管理是实现四流合一的关键,发货单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时间要与合同相应信息一致,物资实际耗用量要与项目进度基本保持一致,无论是房建项目、市政项目或路桥类的项目,都会有一个材料单位耗用量,这个量作为被挂靠企业要做到心中有数,据了解这也是税务部门稽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主材单位消耗量过大,存在虚开可能性就较大!例如:普通住宅建筑用钢量:50KG/m2,如果你的某项目达到了100KG/m2 ,这就不正常,在税务机关稽查之前,被挂靠方一定要内部先查一查该项目的问题。
        4)发票:根据发货单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来了,无论被挂靠方还是挂靠方,调整与改变在所难免,唯有积极面对改变并采取适当应对之策,才能赢得先机。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