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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合算?
 发布时间:2016-07-25 浏览:4371
  •     在实际工程中,建筑劳务基本都是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对建筑劳务的选择是否有影响?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
        营改增以后,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undefined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营改增以后,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undefined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申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应采用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的方式。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即劳务外包。由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解决了,发票可以抵扣3%。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更加负担不起。
        劳务派遣公司
        undefined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即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此时,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元,只能收到800万元的普通发票和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原因在于:
        1、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
        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数量在用工总量中的占比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3、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工。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