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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开展2016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6)620号
 发布时间:2016-08-18 浏览:3762
  •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深入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今年9月份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政策引导,树立“百 年大计、质量第一、技术引领”的理念,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升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为本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活动主题
        “质量为本、追求卓越”
        三、重点活动
       (一)开展质量宣传活动,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广泛动员各有关参建单位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尤其是微信等手段,以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和多层次的质量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质量月”活动氛围。
       (二)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研究出台《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研究提升勘察、设计、施工、建材质量水平的政策措施,完善技术进步激励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长效管理,从制度上形成符合改革发展的质量保证体系。三是全面落实对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记分管理,健全“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将记分管理落实情况纳入对管理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三)开展质量整治活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一是扎实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五方参建主体单位质量责任终身制。二是开展深基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等专项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四是对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等,开展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五是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技术和现场操作人员实名制有关制度,将质量责任具体落实到有关人员。
       (四)弘扬工匠精神,增强一线人员质量责任素养。一是组织开展技术、质量、管理、施工等人员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培育一批质量意识强、具有专业技能的工人队伍。二是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技术比武、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三是实施质量素养提升工程,动员全社会向质量技术能手、顶尖工匠学习,弘扬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
       (五)争先创优,开展提高工程质量经验交流活动。一是组织开展“样板工程”观摩活动。抓典型、树样板,组织开展优质结构、优质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观摩活动, 交流创优经验,发挥“样板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比、学、赶、帮”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二是组织召开各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机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大型企业等负责人质量工作专题会议,开展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质量月”活动组织领导。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结合实际,明确活动目标,制定活动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做好动员和部署,确保“质量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提升“质量月”活动参与度和活动实效。各大中型企业要发挥好“主力军”和“排头兵”作用,引导广大企业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月”活动;各省市沪办建管处、有关行业协会等,要积极组织有关企业开展丰富多彩的“质量月”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切实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要通过“质量月”活动,推动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为人民办实事,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质量月”活动的成果,有效服务民生。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请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安质监总站、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上海建工集团、上海隧道股份、中建八局、各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质量月”活动书面总结和活动情况统计结果(参见附件)寄送至我委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请将电子版发送至:shjjwzac@163.com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