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
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各区在建设工作中的积极性,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又好又快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搞好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设施基本配套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1号),现就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以下简称“大居”)配套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大居内、外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是指大型居住社区(以下简称“大居”)内、外配套建设导则明确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并纳入建设推进清单的项目。
二、建设管理原则
(一)坚持一次规划、按需实施。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大居及配套的建设条件和成熟程度,以住宅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套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前提,做到“一次规划、按需实施,确保基本、逐步完善,远近结合、统筹兼顾”,近期满足首批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出行需求,远期具备逐步完善的配套条件和服务功能。
(二)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手。充分发挥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积极性。在市政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坚持资源聚焦、加快建设。市与区在既有工作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各类资源,在拆迁腾地、项目资金、土地指标及前期手续办理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和倾斜力度,加快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三、推进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大居内配套建设由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居推进办”)负责协调推进,重点推进大居红线范围内道路、交通、电力、通信等市政配套设施,以及教育、卫生、养老、商业、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大居外配套建设由市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居外推办”)负责协调推进,重点推进大居红线范围外道路、供排水及公交枢纽项目。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并会同相关区综合协调推进配套建设管理。
(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对土地指标、环境评价、前期审批手续办理等给予指导。
(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加强大居配套建设的行业指导,推进配套项目建设。
(六)市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商业、邮政、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提升大居配套设施服务水平。
(七)大居所在区、县政府承担大居内、外配套建设工作,并及时做好移交、接管、开办和运营,确保满足入住居民的基本需求。
(八)市、区大居推进办委派相关人员组建大居配套建设推进联络点,具体负责基地配套建设推进、信息报送、监督检查、问题协调等工作,切实发挥基层服务功能,及时协调解决居民关心的矛盾和问题。
四、协调推进制度
(一)建立计划管理制度
1.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在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由市政府明确各区大居内、外配套的年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责任,形成量化指标,作为目标考核的依据。
2.年度建设计划。对大居外配套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大居外推办会同各相关区和城投集团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市大居外推办印发。大居内配套年度建设计划,由各相关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征求市大居推进办意见后印发。
各相关区和城投集团根据已确定的目标责任和大居内、外配套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任务分解,编制大居内、外配套月度计划分别报市大居推进办和市大居外推办备案,并作为日常工作的依据。
(二)建立工作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全市配套建设联席会议,由各相关单位及各相关区参加,通报配套建设进度,协商解决有关共性问题。
2.现场会。对矛盾比较突出的或推进相对完善的某类配套问题,选取较为典型的区或项目,召开现场会,进行协调推进或示范引领,相互借鉴学习,取长补短。
3.专题会。对配套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依申请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应相对固定参会人员,并严格落实协调意见。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并逐步完善本市住房配套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即时更新和共享。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数据使用水平。
每月编制大居内、外配套建设信息简报,各区应相对固定信息报送人员,简报内容要突出重点,对重要信息不缺报、漏报。
(四)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市大居推进办和市大居外推办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大市级层面协调推进力度。区大居推进办和区大居外推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和相关镇政府积极推进所在区建设基地配套工作,形成市、区、镇三级联动机制。
市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定期对配套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对目标完成及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年底检查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效能监察、绩效考核体系。对推进较好的区进行表扬,并予优先考虑立功竞赛等名额。
五、具体要求
(一)加快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办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等要求,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抓紧项目征收腾地
大居内、外配套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区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相关镇政府协调推进和腾地补偿的支持力度,相关镇政府对大居内、外配套建设腾地工作要实行专人负责、领导包干等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缩短腾地周期,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大居配套建设项目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区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用款需求,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以及城投集团应及时将资金安排用于项目建设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区县政府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各相关区和城投集团应充分发挥建设主体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大居内、外配套建设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和承发包行为,强化项目现场安全、质量及建设程序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
在大居内、外配套项目建设中积极开展文明工程、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
(五)提升配套服务水平
配套设施建成后,应按照相关要求,抓紧移交相关部门接管,及时开办运营,确保满足居民“开门七件事”需求,对公共服务设施,各相关区应会同相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引进优质资源,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提升配套设施服务水平。
此外,市、区管理部门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搞好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设施基本配套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1号)要求,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交付情况的检查、督查。对配套不完善或不满足基本配套要求,同时又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基地,新建住宅将不予交付或延缓交付;对擅自入住交付的,严格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