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17〕12号
发布时间:2017-02-27 浏览: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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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策划储备
各市州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做好传统基础领域的总体规划和项目储备,明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各地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市州发改委要指导项目单位填报、完善入库项目信息。对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PPP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PPP项目必须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可研批复或核准文件,编制PPP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对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适当简化,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
三、建立项目联审机制
各市州发改委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牵头建立本地区PPP项目联审机制。会同财政、规划、国土、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规划衔接性、财务可负担性以及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性等方面,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PPP项目实施专章,可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批准的,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四、加快推进项目落地
树立平等合作观念,多推介含金量高的项目,给予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计划,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各市州发改委要结合地方实际和项目储备情况,遴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领域优质项目,积极开展项目推介。各市州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PPP项目推介发布会,将前期工作成熟、具备谈判条件的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推介,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搭建平台。
五、全面规范项目实施
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依法规范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履约监管、信息披露等内容,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项目结束后,要适时对项目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科学评价项目绩效,不断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
六、强化政策宣传培训
各地要加大宣传推介和培训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对参与PPP项目的合理预期。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PPP工作动态、政策文件解读、项目推介发布,以及有实效、有影响的PPP项目等进行宣传,提高各方对PPP的认知程度,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要进一步提高对PPP模式的认知和操作水平,适时组织开展PPP政策及实务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政策把握和实务操作能力,协助有需求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七、健全PPP推进机制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各类社会资本一视同仁,健全完善PPP项目信息公开、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保障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顺利推进。要开展项目督导调研和跟踪服务,全面掌握PPP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推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在签订协议、组建公司、建设运营、收益调整等过程中,督促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都要按市场规则和合同约定,平等参与、平等协商,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