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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建法(2018)262号
 发布时间:2018-08-06 浏览:3180
  • 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5日
     
     
    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8﹞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效率,最大限度简化许可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我省对工商注册地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许可开展告知承诺许可试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方向,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改进监管机制,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我省建筑业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化许可流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许可事项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企业作出满足许可条件的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部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许可手续。
        加强事后监管。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托青海省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管理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试点内容
        对工商注册地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开展告知承诺许可试点。
       (一)申请。企业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管理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行政许可机关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许可。行政许可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直接办理企业资质许可手续,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五)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行政许可机关进行核查,重点是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三、监督管理
        加强对试行告知承诺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四、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试操作规程,确定目标和分工任务。做好舆论引导,加强告知承诺许可试点宣传工作,使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在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许可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试点工作实施时间截止2018年12月底,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时间和范围。在开展告知承诺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