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8)1798号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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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有关改革精神和要求,现将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效率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各地应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按照规定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证时同步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相关申报材料。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所需填报的内容整合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附件1),实现“一张表单”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报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间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不单独计算。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期限的30%。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和各类人员的资格证书、合格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改为建设单位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附件2)。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中的建设单位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替代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限,精减申报材料,对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再梳理,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逐一予以明确。取消施工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等事项,各地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2018年9月1日前,各地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指南》(附件3)制作或调整相关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开。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